企业家决策 | 连锁加盟决策:别让品牌授权 “陷阱” 毁了扩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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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烘焙品牌因加盟商私自采购过期原料引发食品安全事件,品牌方起诉时却发现合同未约定“原料采购溯源权”,最终因无法证明加盟商违规,反被舆论声讨“甩锅加盟商”,市值蒸发超5亿。
别让你的法律漏洞,成为加盟商反噬的第一突破口。
一、签约阶段的“甜蜜陷阱”
某咖啡品牌招商时宣称“总部包选址,保证日均客流量破千”,但合同里只模糊写了“提供选址建议”。结果加盟商选址在修路地段,日均客流不足200人。
法院判决品牌方“未将承诺写入合同具体条款”,需全额退还加盟费并赔偿装修损失148万元。
法律分析: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2)品牌方没有向加盟商披露:
特许经营备案号;
商标注册证/专利申请证明;
直营店2年审计报告;
近5年涉诉记录等。

解决方案
招商承诺不钉死在合同里
就是给品牌方埋下百万级雷区
二、运营阶段的“合法陷阱”
某火锅品牌被曝“强制加盟商采购关联公司底料,价格高出市场价40%”,加盟商集体向市场监管局举报。
法院认定合同条款“指定唯一供应商且价格显著偏离市场”显失公平,判决品牌方赔偿加盟商采购差价损失,并罚款80万元。
(采购价对比:品牌方底料38元/公斤 vs 市场同类产品25元/公斤)
法律分析: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品牌方指定供应商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且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法院大概率会认定条款无效。
(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解决方案
供应链暴利披上“合法”外衣
终将反噬品牌根基。
三、退出阶段的“反杀”
某快餐品牌因加盟商闭店时“门头拆除不彻底”(残留2处logo贴纸),强行扣留10万保证金。
加盟商起诉后,法院认为合同未明确“彻底拆除”的标准,判决品牌方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5万元。
法律分析: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是双刃剑!如果品牌方自己没做到合同义务,加盟商有权解约并要回保证金。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中加重对方责任的无效(比如“品牌方有权单方决定扣保证金”)。

解决方案
条款模糊的保证金规则
终将成为刺向品牌方的回旋镖。
四、品牌方的“法律防御体系”
某连锁烘焙品牌因加盟商使用过期原料被媒体曝光,尽管总部立即解约涉事门店,但“XXX用烂奶油”话题播放量破亿,引发全国加盟商集体解约潮,单月解约率飙至52%,直接损失超8000万。
法律分析: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总部对加盟商违规行为明知却未制止,可能被判连带赔偿!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平台可因品牌负面舆情下架所有关联商品。

解决方案
失控的加盟商如同野火
品牌方的法律防线必须跑得比舆情快。

法律护甲铸不牢
加盟反噬顷刻到
加盟生意的暴雷,从来不是偶然事件,而是品牌方在合同、监控、舆情链条上偷过的懒,最终连本带利还给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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