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企业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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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管理与员工关系维护中,劳动合同的续签与终止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话题。当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企业和员工都需要对是否续签合同做出决策。
如果企业不想再与员工续签合同了,终止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呢?
关于这个问题,许多HR心里是没有确切答案的。有人信誓旦旦地回答“那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啊!”真的吗?如果要通知,又该怎么通知呢?
就这个问题,今天大摩来带大家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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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个因终止劳动合同闹上法庭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小李于2020年3月18日进入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21年3月17日,是其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的最后一天。当天下午,人事经理告知小李,经公司研究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请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会在他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李立即向人事经理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公司如果不愿意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应该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他本人;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续约事宜的,应向其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人事经理向小李解释,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续签,因此公司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双方对簿公堂,经裁审机构的“一裁二审”,均未支持小李所主张的因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续约事宜而赔偿一个月的工资诉求。
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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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所有地区均如此吗?其实不一定。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说的: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内容来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当用人单位以以上几种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一定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就具体实际操作来看,各地区法规具体规定不一样,不同地区的判决不可照搬容易产生分歧。就广东省而言,按照广州市相关法律规定,是需要企业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的。
广州市劳动局印发《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的通知(1999):
三、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五、劳动合同续订程序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而除广州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则无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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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大摩还是建议各位企业在终止合同前,先梳理下员工工作的所在城市地区的政策,按照当地政策执行即可。
当然,如遇到棘手的问题,可以向法律顾问咨询,以帮助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不确定的法律问题,降低法律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健运营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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